20号令修订后变身94号令,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7年12月26日,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94号令共6章45条,供应商救济制度有了新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94号令”)。
  2017年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供应商质疑提出与答复的内容,历时10个半月,94号令正式发布。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将在94号令实施的同时废止。
  财政部94号令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也要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同时。
  财政部94号令相比20号令的最大变化。就是增加了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共7条。进一步完善了供应商的救济制度。20号令的全称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变身后的94号令文件名称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整章内容就是“质疑提出与答复”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94号令在质疑、投诉的各个时间节点上基本没有变化,但内容更具体了。例如,潜在供应商只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当然也有增加的时间节点。例如。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并说明理由,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